高雄都會公園公共停車場管理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高雄都會公園公共停車場管理要點
103年3月20日營署園字第1032903994號 核訂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高雄都會公園(以下簡稱本園)行政管理、維護入園洽公
及休閒遊憩之民眾使用權益,並確保停車秩序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範圍及附屬設施:停車場車位數
(一) 一期園區地下1樓:小客車112位;機車8位
(二) 一期園區地下2樓:小客車125位
(三) 一期園區停車場(入口廣場左側):無障礙小客車4位;機車148位
(四) 一期園區機車停車場(入口廣場右側):機車115位(含無障礙4位)
(五) 二期西南側:小客車17位(含無障礙3位)
(六) 二期北側:大客車11位;小客車37位(含無障礙5位);機車177位(含無障礙9位)
三、停車場開放時間:每日上午6時至下午9時。
四、本園停車場現階段採免收費使用。
五、本園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責任。駕駛者因停放車輛不慎造成停車場之公共設施
(備)撞損,駕駛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駕駛者如因停車產生糾紛,應自行處理。
六、車輛進出場內,駕駛人應依標示路線、方向行駛,並將車頭朝外(或順向)停放於停車格線
內,不得任意停放,以免妨礙交通。
七、本園停車場內禁止漏油、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等情事,以策安全,車速最
高速限十公里,若車主疏失違規而撞傷他人或車輛時,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八、本園停車場全面禁菸。
九、本園停車場內之公共機電、照明設備,嚴禁隨意開啟。若發現公共機電、照明設備有損壞
之情形,請通知本園管理站。
十、禁止於停車場內修理引擎及沖洗車輛。車輛啟動後應盡速駛離,以免造成空氣污染。
十一、為維護及照顧身心障礙者使用權益,除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駕駛人應將身心障礙證
明、駕駛執照等正本及行車執照影本置於駕駛座前擋風玻璃下,供查核用。倘無上述證明
者,嚴禁將車輛停放於無障礙停車位。
十二、本管理要點得因實際需要由本署修訂或增刪條款,適時發布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