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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內政部101.6.22台內營字第1010804560號令訂定
內政部102.11.1台內營字第1020810849號令修正第十一點、第十二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07.11.5台內營字第1070816859號令修正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自108.1.1生效
內政部108.7.3台內營字第1080810353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1. 禁止採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石及其他奇異岩石。
  2. 禁止於園區內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3. 禁止私自攜帶足以捕捉、獵殺及傷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4. 禁止任意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告示牌、運動設施、桌椅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5. 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物品及野外炊煮食物等行為。
  6. 禁止私自搭蓋涼棚、違建及開闢步道。
  7. 禁止任意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垃圾及其他物品。
  8. 禁止破壞任何公物與設施。
  9. 禁止餵食獼猴及其他野生動物。
  10. 禁止餵食流浪動物及放生、棄養貓狗等豢養動物。
  11.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一般管制區(管一、管二)及特別景觀區(特一)。
  12. 禁止於園區內吸菸(相關管理單位設置之吸菸區除外)。
  13. 禁止於指定路線以外之地區騎乘自行車,或於指定路線地區快速俯衝或催促行人避讓。
  14. 禁止未經許可從事探洞活動,或於許可以外之地區從事探洞活動。
  15. 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從事攀岩活動,或在園區內擅自設置攀岩固定設施。
  16. 除聚落範圍外,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