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認定作業要點
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認定作業要點
內政部84.3.25台內營字第 847237 號令公告訂頒
內政部85.6.14台內營字第 8572815 號公告修正發布
內政部90.1.18台內營字第9082214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3點(原名稱: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含耕地)認定作業要點)
內政部92.6.10台內營字第092008672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
內政部109.2.5台內營字第1090800508號令修正,自即日生效
一、為國家公園管理處執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二條第五款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事項,並配合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家公園區域內所稱之農業用地,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視實際需要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地政單位、鄉(鎮、市、區)公所認定之土地:
(一)生態保護區。
(二)特別景觀區。
(三)一般管制區內經國家公園計畫劃定為農業用地、林業用地、宜林用地、畜產試驗用地、水利用地、外圍緩衝用地及其他未經劃定用地別之土地。
(四)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計畫劃定為保育性質之用地。
(五)史蹟保存區內經國家公園計畫劃定為保育性質之用地。
(六)其他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共同現場勘定之土地。
三、下列土地不得認定為本要點之農業用地:
(一)經依國家公園計畫核准作為遷建使用之土地。
(二)作為原有合法建築物使用之土地。
四、依本要點核發之農業用地證明書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