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113年04月02日第1131002423號簽准核定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法第17條、第18條有關機關檔案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等(以下簡稱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檔案應用,應填妥申請書(附件一),以書面親自持送或通訊方式向本處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受理單位(各業務科室承辦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
三、申請檔案應用,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並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案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若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四、本處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應先經受理單位(各業務科室承辦單位)審查是否合於檔案法第17條、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至遲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敘明理由。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受理單位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五、經核准應用者,受理單位(各業務科室承辦單位)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應用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
六、申請人至本處應用檔案時,受理單位承辦人或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備有申請人本人相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倘申請人不克親至本處應用檔案,應先填妥檔案應用申請委任書(附件二,併附委任人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代理人至本處進行檔案應用。代理人亦應攜帶附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並出具委任書、核准通知書供本處收驗;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後交還。
七、申請人進入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煙、大聲喧嘩及破壞環境清潔。
(二)經申請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後,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
(三)抄寫檔案時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以使用鉛筆為限。
(四)未經允許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未經申請核准,不得擅自錄影(音)、攝影。
(五)本處提供之應用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違反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陪同之受理單位承辦人或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保管。
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九、申請人有前二點所列情形,本處將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本處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申請人閱覽檔案。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另日再行調閱應用。
十二、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三)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十三、檔案光碟等特殊資料或卷宗,其應用規定亦同。
十四、本處開放檔案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不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十五、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訂之。
註:
附圖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圖
附件一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檔案應用申請書
附件二 檔案應用申請委任書
附件三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