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1.6.22台內營字第1010804560號令訂定
內政部102.11.1台內營字第1020810849號令修正第十一點、第十二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07.11.5台內營字第1070816859號令修正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自108.1.1生效
內政部108.7.3台內營字第1080810353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一、禁止採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石及其他奇異岩石。
二、禁止於園區內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禁止私自攜帶足以捕捉、獵殺及傷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四、禁止任意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告示牌、運動設施、桌椅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五、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物品及野外炊煮食物等行為。
六、禁止私自搭蓋涼棚、違建及開闢步道。
七、禁止任意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垃圾及其他物品。
八、禁止破壞任何公物與設施。
九、禁止餵食獼猴及其他野生動物。
十、禁止餵食流浪動物及放生、棄養貓狗等豢養動物。
十一、禁止攜帶寵物進入一般管制區(管一、管二)及特別景觀區(特一)。
十二、禁止於園區內吸菸(相關管理單位設置之吸菸區除外)。
十三、禁止於指定路線以外之地區騎乘自行車,或於指定路線地區快速俯衝或催促行人避讓。
十四、禁止未經許可從事探洞活動,或於許可以外之地區從事探洞活動。
十五、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從事攀岩活動,或在園區內擅自設置攀岩固定設施。
十六、除聚落範圍外,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1071123營署壽字第1071332079號公告
202009071338_541737.pdf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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