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資訊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播映及教室場地使用管理須知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播映及教室場地使用管理須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自然保字第1092002330號簽准定訂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自然保字第1121002601號簽准修訂

一、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稱本處) 為善用各管有播映及教室場地(壽山遊客中心多媒體簡報室、臺中都會公園視聽室、高雄都會公園環境教育館研習教室及高雄都會公園環境教育館視聽室)等場地資源,於非本處公務使用之餘暇時間,開放供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申請使用,特訂定本須知。(收費標準如附表1)

二、各級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得申請使用本處管有之場地,以舉辦生態保育、環境教育、學術研究、藝術人文等教育推廣性質活動及其他經本處核准辦理之公務活動為限。

三﹑各級機關、學校及非營利單位與本處合辦或協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合辦或協辦之定義及免收或減收之比例,以公文核定為依據;若非屬前述合辦或協辦之活動,均比照一般申請收費。

四、倘借用前述場地,同一場地同日且同一時段有2申請單位(人)以上申請者,以先向本處提出申請者取得優先借用序位;若同時申請者則採抽籤方式決定序位。

五、申請使用本處管有場地者,應於使用日10個工作天前備文並填具申請書(附表2),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處保育解說科、臺中都會公園管理站、高雄都會公園管理站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請於使用日3個工作日前完成費用之繳納(匯款至本處指定帳戶),始得於申請時段內使用場地。使用日3個工作日前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六、申請單位(人)因故不能於核准之時間使用本處管有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3個工作日前通知本處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否則將不再借用。

七、申請單位(人)未於核准之時間使用本處管有場地者,除前條規定外,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天災或緊急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予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

八、申請單位(人)於使用期間應負責並全面配合政府疾病防治、管制相關政策,如申請單位(人)未配合相關措施,經本處人員發現者,本處有權取消該次場地申請,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予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

九、本處擁有開放借用之場地優先使用權,如因本處具重要性公務需求,必須使用該場地時,得通知申請單位(人)延期或停止使用,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予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原申請單位(人)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

十、申請單位(人)如須布置本處管有場地、使用燈光、音響或舞臺吊具等各項設備,或架設、裝置臨時性之電器或設備時,應於場地布置使用日期前3個工作日報本處同意。

十一、申請單位(人)於使用期間應負責活動參與人員、維護人員、場地、設施及設備安全、公共秩序與環境整潔及傷病患之急救;遇有緊急狀況,應即時處理並將過程及結果通知本處。本處得衡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單位(人)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該投保證明須於使用日前3個工作日提出予本處備查。

十二、申請使用本處管有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並停止其使用,並作為下次申請准駁參佐:

  1. 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2. 活動內容使民眾或其他遊客感到不適之虞者。
  3. 有汙損建築、場地、相關設施、設備或發生公共安全之虞者。
  4. 從事政治、宗教及儀式宣傳活動者。
  5. 借用本處場地,經核准後無故未使用或違反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6. 違反原申請用途及借用規定,或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7. 不遵守相關規定經本處勸導無效者。
  8. 未經核准從事營利行為。
  9. 自備器材及設備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者。
  10. 其他經本處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十三、運送活動器材車輛行駛應依本處規定;卸貨或裝載後應儘速離開,不得在本處逗留,活動器材亦應於活動結束後當天清運完畢。

十四、 本處管有場地借用以自備器材及設備為原則,如經核准得以使用本處之器材及設備,申請單位(人)應妥善使用,用畢應回復原狀。申請單位(人)應盡維護義務,如有損壞或短少,應負賠償責任;如未回復原狀者,本處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本處代為履行及設備損壞維修所需之費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應予追償。

十五﹑申請單位(人)如須設置服務臺、張貼、掛置海報或宣傳資料者,應於本處指定地點為之,活動辦畢應予清除回復原狀;任意設置、張貼或掛置者,本處得逕予拆除,申請單位(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十六、 保證金於本處管有場地使用完畢,經本處確認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無毀損、滅失,並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還。

十七、 申請單位(人)於借用本處管有場地期間其他應遵守規定:

  1. 本處管有場地室內嚴禁飲食。
  2. 借用期間如需使用擴音設備或對講機時,應注意音量大小適宜,不得造成噪音影響本處辦公場所之正常運作。
  3. 申請單位(人)應負責本處管有場地借用期間之遊客安全、環境清潔及交通秩序。
  4. 申請單位(人)自備器材及設備禁止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如造成本處資訊安全危害,借用單位(人)應負全部賠償與相關責任。
  5. 借用期間申請單位(人)及該活動參與者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本須知各項規定如有雙方認知差異,以本處釋義為主。

十九、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1、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播映及教室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附表2、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播映及教室場地使用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