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民間團體補(捐)助申請專區
為促進國家自然公園經營管理、生態保育、環境教育及社區參與,本處辦理民間團體補(捐)助計畫,歡迎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
🔹 一、申請資格
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或公益性團體
˙業務內容與國家自然公園相關(保育、教育、社區參與等)
🔹 二、補助類型
本補助分為六大類:
1.保育宣導、環境教育、外來種移除等
2.登山教育、生態旅遊、救護訓練
3.調查研究、圖鑑編撰
4.園區清潔維護
5.園區設施修繕或環境藝術
6.推動國家自然公園永續經營相關活動
🔹 三、補助額度
˙每案最高新臺幣15萬元
🔹 四、申請期限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10月1日或本案補(捐)助預算額滿為止
˙⚠ 須於計畫執行前15日提出申請
˙以郵戳或收件日為準,逾期不受理
🔹 五、申請流程
📌 步驟一:下載申請文件
請至「附件下載區」下載相關表單。
📌 步驟二:備妥資料
填寫申請表與計畫書,並檢附相關附件。
📌 步驟三:正式送件
以公文方式函送本處。
📌 步驟四:審查核定
本處依計畫內容進行審查並函復結果。
📌 步驟五:執行與核銷
依核定內容執行,並於期限內完成核銷。
🔹 六、應備文件
˙申請時請檢附:
˙申請公文
˙計畫申請表
˙活動計畫書(含經費分析)
˙其他文件(視活動需求)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 七、審查重點
˙計畫內容完整性
˙與園區政策之符合度
˙預期效益
˙經費合理性
🔹 八、核銷注意事項
˙依申請計畫內容完成後30日內辦理核銷(最遲12月10日前)
˙須檢附收據、明細表及成果報告,依實核銷。
˙前項收據係指團體之請款發票或收據並檢附計畫執行之原始憑證。
🔹 九、重要提醒
˙每單位每年原則補助1案
˙不得重複申請或隱匿補助來源
˙違規將停止補助並追回款項
˙活動或執行成果與申請計畫書內容不符者,本處將不予核撥原核定之補助款。
🔹 十、聯絡窗口
˙聯絡電話:07-5313001#523 顏小姐
˙電子信箱:d0186129@nps.gov.tw
🔹 十一、附件下載區
📄 申請階段
˙計畫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PDF / ODT)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揭露表(PDF / ODT)
˙土地使用同意書範本(PDF / ODT)
📄 執行與核銷
˙經費編列暨核銷參考清單(PDF / ODT)
˙成果報告書範例(含支出憑證檢附說明、經費分攤表、活動照片) (PDF /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