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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新訊
  • 於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內如何申請建築相關業務?

    本處未具有「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之權責,目前園區內之建築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相關業務需經「高雄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審核,方能於本園區內執行。本處將持續推動各項建築管理業務,期望能透過妥適的管理,提升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的設施環境。

     

  • 為何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內的一般管制區(管一、管二)及特別景觀區(特一)?

    1. 保護野生動物、寵物及民眾健康安全為考量:防止野生動物、豢養動物、流浪動物與人類在社區及野地之間交流,以降低人畜共通傳染病(如狂犬病)傳播風險,保護野生動物、人類及寵物的健康安全。

    2. 人畜共通疾病危及寵物、飼主之健康:目前在已知能夠感染人類的疾病中,超過60%都是人畜共通傳染病,而在台灣較為重要或常見於野生動物、流浪動物與寵物間能夠相互傳染之疾病有狂犬病、犬瘟熱及鉤端螺旋體病等,其中狂犬病及鉤端螺旋體病即為人畜共通傳染病。而本處於102年度曾於園區內捕捉之犬隻中檢驗出鉤端螺旋體病之陽性率為11.1%,此疾病會經傷口或黏膜接觸已受感染動物的尿液與組織汙染的水、土壤等而感染,嚴重可導致黃疸、腎衰竭、不孕症、腦膜炎甚至死亡,由於鉤端螺旋體血清型眾多,即使註射疫苗仍無法完全避免感染的可能,因此避免攜帶寵物進入園區可以大幅降低任何直接或間接的疾病感染之可能性,並減少疾病傳播風險。

    3. 寄生蟲藉由寵物傳播病源:在園區野外常有各種寄生蟲(如跳蚤、恙蟲等),可能因接觸而寄生於家中寵物帶回居家環境中,或者經由寵物攜帶而意外叮咬人類或甚至傳染疾病,避免攜帶寵物進入園區可降低寵物成為寄主之機會,並減少疾病傳播風險,維護居家安全衛生。

    4. 本處已啟動園區內流浪動物安養機制:原系為高雄市政府動物保護處權責之流浪動物問題,因其已危害園區野生動物生態(如山羌遭追咬死亡)及民眾安全,本處前經報請市府核准自102年起進行園區遊蕩犬貓安置計畫,進行捕捉、絕育、植晶片、人道安養,以維護生態環境,惟園區內流浪動物數量眾多,在未完全移除安養之前,寵物進入園區難以避免與流浪動物接觸之機會,恐有引發前述影響健康及傳染疾病之疑慮,避免攜帶寵物入園可杜絕這些可能性。

    5. 間接引起人猴衝突:寵物如在園區內行走將增加與野生動物接觸而發生驚擾及衝突之機會,尤其是與台灣獼猴之衝突可能間接引起人猴之間衝突,增加遊憩安全之疑慮。

    6. 造成環境髒亂疑慮:寵物進入園區排放之排泄物如未能即時清除,不僅造成環境之髒亂,還會增加病原傳染散播之機會。

    7. 有走失棄養可能:如寵物進入園區且未給予行動之約束(如繫狗鍊),將增加走失成為流浪動物之機會,影響園區之生態。

  •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禁止行為及得申請許可事項為何?

    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 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2. 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3. 污染水質或空氣。
    4. 採折花木。
    5. 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6. 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7. 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8. 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十四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下列行為:

    1. 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2. 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3. 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4. 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5. 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6. 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7. 溫泉水源之利用。
    8. 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9. 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
    10. 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